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法 › 第79條

律師法 第79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AI 白話解釋
← 第78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8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