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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 第73條
律師法 第73條
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
第二十四條
第四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四條
至
第四十七條
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
第五項、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三條
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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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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