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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73條

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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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