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法
› 第76條
律師法 第76條
律師應付懲戒或有
第七條
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為之。 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所屬個人會員依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為之。 律師因辦理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中央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範圍,於必要時,得逕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5條
看 律師法 全文
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