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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第5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同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 之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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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