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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第7條

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 由,通知其他登錄之法院,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 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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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