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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實施編組前,鄉鎮市 (區) 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 (鄰) 列管之後 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 (格式如附件 三) ,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鎮市 ( 區)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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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