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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小組編成後,鄉鎮市 (區) 公所即將已造具之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填 註當選之正副小組長分送警察分局及該鄉鎮市 (區) 輔導組各一份,並另 造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分送縣 (市) 政府,團管區司 令部核備,團管區並將編組情形及編組人數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 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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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