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 第18條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 (一) 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如一個小組人數過少時,可數 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由出席小組長互選之。 (二) 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市 (區) 長主持。 (三) 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 (區) 為範圍由鄉鎮市 (區) 長主持。 校級人員,及年齡較高行動不便之小組人員,得以書函方式連絡,其對象 人數及書函內容由團管區定之。後備軍人小組集會之建議事項,應由鄉鎮 市區公所處理答復之,其不能解決者,應即彙送團管區處理。 (小組會議 程序及會議紀錄報告表如附件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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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