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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0條

第 三 章 組織
縣 (市) 後備軍人會置理事九人至十五人,鄉、鎮分會 (支會) 置理事五 人至九人,各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縣 (市) 後備軍人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人,鄉、鎮分會 (支會) 置監事一人至三人,各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各級後備軍人會均得酌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 之一。 理、監事由會員 (或會員代表) 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必要時得聘請德高望重熱心後備軍人福利之人士為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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