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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2條

縣 (市) 後備軍人會為執行本通則第三條所列各項任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並得視任務需要,將會員編為小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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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