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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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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1條
縣 (市) 後備軍人會及分 (支) 會各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並得設 組織、輔導、總務等三組,處理業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 理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組:主管會員登記、調查、組訓、考核及有關協助徵召動員工作 等事宜。 二、輔導組:主管本通則
第三條
所列,除協助徵召動員工作外,各項任務 之策劃、準備、實施等事宜。 三、總務組:主管文書、出納、交際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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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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