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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8條

提供第三條第四條服務者,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或已獲機關(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補助。 前項重複申請已獲得本辦法之補助者,應予撤銷;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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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