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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設置者設置微波電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 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涉及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核准證明;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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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設置者變更微波電臺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換裝發射機或設置地點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第12條設置者設置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使用2.4吉赫茲(GHz)至2.4835GHz頻率者…第13條設置者設置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使用2.4835GHz至2.50GHz頻率者,依第四…

「電臺之設置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5條行動微波電臺不得作為固定微波電臺使用。第6條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第7條設置者完成微波電臺設置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第8條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第9條設置者變更微波電臺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換裝發射機或設置地點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第10條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損毀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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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