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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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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