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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6條

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藥商資格證明文件。 三、輸入藥品之國外核准製造及販賣證明。 四、製造廠資料。 五、藥品檢驗規格成績書。 六、預計輸入數量及估算方式。 七、藥品之標籤、仿單及包裝。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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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