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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二條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全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其申請案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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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