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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 第8條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8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符合下列基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經評估其效能得以取代有供應不足之虞之必要藥品者。 二、專案申請之藥品為國內或國外曾核准製造及販賣之藥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者之製造廠,於近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三條
規定之情形者。 已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數量,足供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需求者,其他申請案得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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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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