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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8條

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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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