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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3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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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
「加害人處遇」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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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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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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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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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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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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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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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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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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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前二條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前二條登記…
← 第31條
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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