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29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9條

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不得拒絕。 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相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 前項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第一項照相、採取指紋、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方式與第二項資料之內容、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