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41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41條
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
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
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項、
第二百二十七條
、
第二百二十八條
之罪之加害人,有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項查訪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0條
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