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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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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2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其補助條件、基準、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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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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