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 第4條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
AI 白話解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條申訴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第5條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 第3條看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