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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AI 白話解釋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條申訴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第4條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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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