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41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41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