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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環境影響評估中,認定部門計畫的規模與性質是否重要,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目的在於確保重大開發計畫或政策能審慎評估其對環境的潛在影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0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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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指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 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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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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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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