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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指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 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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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