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 第3條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第3條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