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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19條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 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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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第20條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第21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前項調解書應記載事項如…第22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第23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其屬民事調解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屬涉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第24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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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