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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前項調解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席調解委員之姓名。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六、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資料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

「調解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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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