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第11條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1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