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 第4條

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4條

前二條所定情報工作津貼及情報職務加給加成之支給,應由各情報機關視其工作屬性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前二條所定之限度內擬訂支給數額及加成成數,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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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