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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之起(停)支,均以實際到(離)職日期為準,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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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