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 第6條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6條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之資訊,應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之人員持送。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