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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7條

各情報機關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送機密等級之資訊時,應採實體隔離、專機專用及專人操作之原則,並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辦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情報機關不得更動相關設備作業系統及設計。各情報機關相互間之資訊傳送,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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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