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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2條

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應交其本人收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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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