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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3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且無脫逃及安全顧慮 者,經所務委員會認可後,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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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