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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4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 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法務部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 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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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