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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5條

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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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