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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1條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 第 127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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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