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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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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8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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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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