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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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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9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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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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