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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0條

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三個 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 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感訓執行 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 者,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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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