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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1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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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