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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參與認證服務運作及維持之重要成員及其分工;如係以委外方式參與提供服務者,並應載明受任者之名稱或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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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