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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可供用戶或信賴憑證者報告遺失私密金鑰等事件及諮詢作業基準疑義之聯絡電話、郵遞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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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