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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7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用戶應注意事項: 一、確保在申請憑證時所提供之資訊正確無誤。 二、用戶需自行產製金鑰時,安全的產製並保管其私密金鑰。 三、遵守對於金鑰及憑證之使用限制。 四、就私密金鑰資料外洩或遺失等事件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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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