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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向憲法法庭提出:一、有本法第…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的其他條文

第8條大法官蒞庭,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審判長宣示裁判時,亦同。第9條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第11條憲法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憲法法庭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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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