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9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審判長並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向憲法法庭提出:一、有本法第…第38條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的其他條文

第8條大法官蒞庭,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審判長宣示裁判時,亦同。第10條審判長於憲法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第11條憲法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憲法法庭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
← 第8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