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14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4條
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向憲法法庭提出: 一、有本法
第九條
各款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者。 二、因本法
第九條
、
第十條
以外之其他事由,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經憲法法庭確認之;前項第二款情形,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筆錄、裁判應記載迴避之大法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