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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4條

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向憲法法庭提出: 一、有本法第九條各款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者。 二、因本法第九條第十條以外之其他事由,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經憲法法庭確認之;前項第二款情形,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筆錄、裁判應記載迴避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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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